其四,加强法制。武则天辅佐高宗几十年,深知法制的重要。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垂拱元年,即派人重新删定律令格式。所谓律令格式,乃是唐王朝的法律文书的形式。
简单些说, “律”是国家的法律条文, “令”是关于尊卑贵贱及国家制度的规定, “格”是皇帝下达的有关百官日常行事的敕令, “式”是有关国家行政法规的各种章程。高宗即位之初,律令格式已大体齐备,而以律的成就最为显著。自永徽至垂拱,已历三十余年,律令,特别是格式已有了重定的必要。因此,武则天在广开言路的同时,命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袁智弘等十余人重新删定。
修改律令的指导思想是约法省刑。武则天说: “朕情在爱育,志切哀矜。疏网恢恢,实素怀之所尚;苛政察察,良夙心之所鄙。方冀化致无为,业光刑措。”由于《永徽律疏》本身“得古今之平”,因而修改时大抵依旧, “惟改二十四条。”对于格式,则根据“便于时”而“堪为当时行用”的原则作了较大的变动,编成《垂拱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垂拱式》二十卷。删定工作结束后,武则天亲为《垂拱格》作序,与律令等一道颁下。由于武则天的主导思想正确,加上删修官韦方质、王守嗔等精通法律,因而垂拱格式“议者称为详密”。施行之后,颇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