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还不能完全回答这些问题,但对此提供一个临时的独断的答案将有助于预先了解以后的各章内容。显然现在我们对方法论的说明不能使从事“寻求”确定性研究的大多数理论家满意。这里所提及的支持理由缺少一种逻辑强制力。一个作出相反道德判断的人,可以(仅就理论可能性而言)面对他们的争论所包含的一切理由照样自行其是,而不犯任何逻辑的和经验的错误。支持的理由仅与信念有关,在它们反过来被论证的方法或经验的方法证明的范围内,最初达到的只是信念的一致。但是,道德判断不仅要求信念一致,而且要求态度一致。因此,除非能找到另外某种方法,否则伦理学中由推论而获得的一致只有在信念一致能引起人们态度一致的范围内,在理论上才是可能的。
这个要求有多严格?信念一致在多大程度上将引起人们态度上的一致?如果不是根据愿望而根据事实来回答的话,那么答案必然是这样:在任何争论取得结果之前,我们常常并不知道这种要求对这一争论是否适用;虽然为了延长启发性争论和推迟取得道德一致,我们已经作出了纯劝导性的努力。假定这种要求具有适用性是方便的,但这种假设仍然只有启发的意义,而没有恰当的实证基础。想为规范伦理学寻找绝对的决定性方法和想排斥道德准则之间对立可能性(虽然这些准则同样受到了理由的支持)的人,会发现现在的说明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