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舊的黑暗腐敗勢力之活動,大率以各省的軍權割據為因依。
辛亥以後的各省軍權割據,遠則導源於元、明以來行省制度之流弊。
行省制度起於元,而明、淸承襲之。此項制度之用意,在利於中央之管轄地方,而並不為地方政治之利於推進。若使地方政治能活潑推進,各地俱得欣欣向榮,則中國自來文化傳統,本為一大一統的國家,各地方決無生心離叛中央而不樂於推戴之理。故漢、唐盛時,皆無防制地方,存心集權中央之政策。漢末之州牧,乃在東漢王室已臻腐爛之後;而唐之藩鎭,則起於唐政府無限度之武力對外;皆非地方勢力無端反抗中央。宋代懲於唐末藩鎭割據之禍,乃始刻意集權中央。然行省制度則尚與中央集權不同。行省制實近似於一種變相的封建,乃是一種分權統禦制也。元人所謂「行中書省」,即是活動的中書省,即中樞政權之流動分佈。其意惟恐一個中央政權不足控馭此廣土眾民,乃專為蒙古狹義的部族政權而設此制度。明人不能徹底蕩滌,明太祖廢行中書省,而以布政使為各地行政長官,較元制遠為合理。惟惜行政區域之劃分仍依元舊,而其後複有巡撫、總督淩駕於布政使之上。淸代則有意利用。故明代督、撫尚非常設之官,而淸則各行省必設督、撫,而大體又必使滿族任之。故行省長官乃地方官之臨制者,而非地方官之領袖與代表。明、淸總督、巡撫皆帶「都禦史」街,以此,名義上雖以布政使為行省長官,而實際而權在督、撫。同時此等長官,皆偏重於軍事統治之性質。故其名曰「總督」、「巡撫」。此種制度在平時足以障礙地方政事之推進,而增加地方輿中央之隔閡;而待一旦中央政權削弱,各行省轉易成為反抗中央,分區割據之憑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