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联盟的组织和事业
【国际联盟公约】协约国与德国所签订和约的第一部分就是所谓的“国际联合会公约”。组织这个国际团体,原本是美国总统威尔逊“十四点”原则中的主张。当威尔逊的其他各种主张由于协约国实际利害的影响而不能贯彻时,协约国特意把这个联合会的公约放在巴黎和约前面来安慰他。当时人们怀疑这个团体不过是协约国执行和约的工具而已,实际上它却做出了许多有益于世界和平的事情。虽然有时它因为没有实权,无法执行其决议案,但是它的确能表达出世界的公意,为人类寻求和平合作的先声。
【国际联盟的成立】依照公约规定,凡完全自主的国家和殖民地,能诚意遵守公约的,都可以加入为其成员,只有德国和它的同盟国,以及正式政府还未确立的俄国和墨西哥除外。国际联盟的总部设于瑞士的日内瓦,设有一个议事会和一个理事会。议事会中所有成员都有一表决权。理事会中除英、美、法、意、日五大强国各派一人为常任理事外,其他由议事会选出任何四国的代表为理事,总共九人。两会的会期均是确定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切重要的议案必须全体一致,方可通过。此外也设有秘书厅,处理日常事务。
【弭兵的政策】公约对于弭兵的政策亦有相应的规定。凡战争和影响世界和平的行为,均被当作关系到全体联盟的事件,联盟需要及时处理。成员国如果有引起战争的争执,应提交联盟理事会或议事会加以调查或公断。公断之后,不得宣战。如果提请调查,则理事会或议事会须于六个月内派人调查,形成报告和解决的意见。如果报告和意见经当事国以外的全体成员国同意,则当事国不得再行宣战;如果全体成员国不同意,则当事国在报告提出后三个月内不得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