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是欧洲中世纪时期主流的状况——个人只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仆人,个人不是公民。君主主宰一切,其他社会成员只能对君主尽义务,不能同君主分享国家权力。古希腊、古罗马反映平等关系的公民概念,被中世纪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联手扼杀了,这一时代所反映的更多是臣民意识,甚至是群畜意识,“个人”一词不复存在,等级身份的政治特性和神学原则主导着一切。
直到11世纪晚期,随着海洋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古代”的城市首先从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复苏。主要原因是,这些城市中部分从事生产和贸易的居民,积聚了大量财富,摆脱了土地的束缚,获得了相对的自由,拥有一定的私人财产。这些以追逐私人利益的实现为基本目的的群体,主要是城市商人、自由民、手工业者以及律师和学徒。这类人渐渐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崛起,成为当时政治生活中除了贵族和僧侣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即中世纪城市的市民阶层。11~13世纪,西欧的许多城市通过武装斗争或赎买,取得了居住城市的自治权。当时的城市是武力设防的,城市周围由城墙圈起来,住在城墙里的人就是市民。市民等级取得了自由和独立的地位,史称“纳税的第三等级”,并开始作为一支显著的、独立的力量出现在政治舞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