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1979年11月28日,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Understanding regarding Notification, Consult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urveillance),该规定总结了GATT三十多年的实践:将争端解决的程序界定为通知、协商、申诉与裁决、监督四步;对缔约方全体的调解与裁决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缔约方全体和专家组审议争端事项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1982年11月29日和1984年11月30日,缔约方全体分别通过了两个《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决议》。1989年4月12日,缔约方全体又通过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程序的改进决议》(1989 Decision on Improvements to the GATT Disputes Settlement Rule and Procedure)。
二、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
总的来说,GATT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取得了相当程度的成功。从1948年GATT临时适用到1994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共处理了241起国际贸易争端,为GATT的良性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相比之下,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同期受理的案件不足100起,GATT争端解决机制使用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在解决争端的实践中,GATT建立并发展了专家组制度,形成了第三方裁决的机制,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成功率,并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GATT不断以决议的形式改进原有的制度,如前文已述的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解决争端和监督的谅解》对完善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加速解决贸易争端起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