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维新士人看来,民主即等于共和制,而共和制最典型的代表即是美国,但美国共和制也存在诸多弊端。1877年马建忠针对美国的选举制度曾说:“美之监国,由民自举,似乎公而无私矣,乃每逢选举之时,贿赂公行,更一监国则更一番人物,凡所官者皆其党羽,欲望其治,得乎?"1892年薛福成就当时美国掀起的排华恶浪也指出:“驱逐华民之事,他国之人所顾忌公法而不敢为者,美人独悍然为之”,这是因为“大抵民主之国,政柄在贫贱之愚民;而为之君若相者,转不能不顺适其意以求媚”,所以“美国之政,惟民是主,其法虽公,而其弊亦有不胜枚举者。”既然如此,早期维新士人便大多赞同民权而反对民主。薛福成说:“西洋各邦立国规模,以议院为最良,然如美国则民权过重,法国则叫嚣之气过重,其斟酌适中者,唯英、德两国之制颇称尽善。”郑观应说:“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陈炽在为郑观应《盛世危言》写的序中甚至说:“民主之制,犯上作乱之滥觞。”
虽然早期维新士人以民权指称英、德等国的君民共主政制,以民主指称美、法等国共和政制。但事实上,不论是君民共主政制还是共和制政,都是西洋的民主政制,皆通过议会制度及各种法律规范来体现所谓的“民权”。对此,崔国因早在1892年即已指明,欧美各国政体虽有不同,但都是一种体现民权的民主政制。他说:“欧、墨洲各国均设议院而章程不同。美之议绅均由民举,不分上下也。英之下议绅由民举,而上议绅则由世爵,然权归于下议院,则政仍民主之也。欧洲除法国、瑞典、瑞士外,政皆君主,而仍视议绅之从违,则民权仍重”。崔氏此处所言的“政仍民主之”,亦大体符合democracy之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