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典型意义:友善互助
考虑此案的发生确实导致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法院不能放手不管。要对申请人受到的心灵创伤给予抚慰,同时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价值观。
【案例4-4】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1. 裁判摘要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2. 案件事实
原告尹瑞军因与被告颜礼奎发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尹瑞军诉称:2012 年11 月26 日17 时许,尹瑞军在小区菜地与被告颜礼奎妻子发生争执。颜礼奎为报复尹瑞军,持刀将尹瑞军捅伤。尹瑞军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颜礼奎故意伤害尹瑞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