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道德中包含着这样一种上帝之眼的观点。最基本的教导是以这种观点为基础的。这条所谓黄金律可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教给孩子们道德观点时,总力图使他们学会设身处地,我们会对他们说:“如果那事发生在你身上,你会怎样?”“不要作恶”这一最易于接受的道德原则,只不过是阐明,这种禁止的最一般形式。因为作恶是行善的对立面。行善就是对另一个人行善。如果他遵循(自利的)理由行事,他就会只为自己。作恶就是对另一个人做与对待自己的理由相反的事。损害另一个人,伤害另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做了他不喜欢的事,这些都是这种行为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杀人、残忍、制造痛苦、致人残废、刑讯逼供、欺骗、诈骗、强奸、通奸都是这类行为的例子。它们都违背了“可逆性”的条件,也就是说,在我们能讨论的行为中应是对每一个人必须是可接受的那种条件,不管他在它“给予”的一端,还是在它被“接受”的一端。
重要的是要了解同样有利于每个人的善之条件所确立的是什么。首先,任何行不可逆行为的人都是在做错事。这与他是否知道它是错的无关,也与其群体道德是否承认无关。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错的”,与个人或社会的承认无关,也与它所应有的结果无关,此外,这类行为的每一单独的行动都是错的。我们不需要考虑行这种行为的群体或整个人类,而只需考虑每个单一的事件。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不可逆的反推行为在道德上都是错的;因而任何行这种行为的人都在明知故犯地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我们不需要考虑这类行为是否会产生有害的结果,是否为人类群体的道德所禁止,是否他自己认为它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