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向某和李某约定由向某来偿还张某的货款,但作为合伙人,李某即使退伙,也应对其在与向某合伙期间承担连带责任,对张某的货款同样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因此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以看出,合伙人内部是一种按份责任,这种责任的确定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得非常明确。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换句话说,内部的责任份额确定顺序依次是:约定、协商、按出资比例确定、均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也会在判决中直接明确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赔偿份额,这是因为现实中往往由于赔偿义务人互相推诿,不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赔偿,造成“执行难”的问题。
(二)替人担保要当心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保证使用的频次和范围非常广泛。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连带责任保证的负担远远大于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