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截至2009年末,我国已批准19个境外经贸合作区。所谓境外经贸合作区,说穿了相当于我国国内的“外商企业投资区”。这些经贸合作区最先是由“走出去”的大型龙头企业首创,一开始是只供该企业使用的生产和贸易基地,后来慢慢发展成具有制造、物流、贸易多功能的综合性园区,然后成规模地吸引我国生产企业进入园区。
根据国家商务部规划,自从2006年11月我国第一个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巴基斯坦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成立以后,最终将在境外建立50个经贸合作区,国家对每个园区都将给予2亿到3亿元人民币的财政支持,以及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中长期贷款。
不用说,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如果能优先考虑进入这样的经贸合作区,就不仅能享受到一系列我国政府的优惠政策,同样也会有助于发展目标国的相关产业。因为这样的经贸合作区在设立之初,都是两国共同商定建设的,符合所在国产业发展方向。
换句话说,在这样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发展,既能享受“走出去”的各种优势,又能形成上下游配套的产业集群,还能提高环境安全、企业利益维护等保障,又何乐而不为呢?
不但如此,在其他国家开辟新的境外经济合作区,这本身也能成为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具体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