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军为确悉第一项协议实行之情形,可用飞机或其他方法施行视察,中国方面应行保护,并予以便利。
三、日本军确认中国军已撤至第一项协议之线时,不超越该线续行追击,且自动概归还至长城之线。
四、长城线以南第一项协议之线之北,及以东域内之治安维持,由中国警察机关任之。右列之警察机关(该文件为竖排,故前句为右列——引者注),不得以刺激日本军感情之武力团体担任。
五、本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力。
协定签字后,根据中方代表的要求,日方只同意在协定之外补充说明一条,即“万一撤兵地域之治安发生扰害非警察力量所能镇压,应由双方协议之后再作处置”。
“塘沽协定”的文字,充满了日本关东军对中国军队的轻蔑和污辱。它的签订,不仅承认了长城一线为日军占领线,在事实上认可了日本对东北四省的非法侵占,而且使中国失去冀东滦县、昌黎、乐亭、抚宁、迁安、卢龙、宁河、丰润、玉田、遵化、宝坻、通县、三河、平谷、怀柔、香河、蓟县、密云、顺义、都山和兴隆等20余县的完全治权。在此区域内,中国不得有军队,即使地方警察也必须于事实上仰承日方旨意,否则必受“刺激感情”的指责,承担破坏停战协定的责任。它无疑以协定的形式,为日军进一步向华北扩张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样一种协定的签订,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社会各界和民众的广泛不满。